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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2008-01-24 16:10  文章来源:珙县经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乡镇经发办: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珙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类流通秩序的通知》(珙府办函〔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屠宰厂(场)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做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在地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现就切实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生猪产业在我县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抓好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在地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县城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厂(场)或集中屠宰点。当前我县生猪屠宰场布局不合理,部分乡镇还未建立定点屠宰场,个别乡镇屠宰场建立了,但不能进点屠宰。近年来,市场放开后,许多乡镇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社在逢集或节庆日都有屠工非法屠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销售,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各乡镇要深刻认识到生猪进点屠宰是生猪食品安全管理的源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抓好。
二、严格依法设置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场,采取多种进点屠宰模式
根据我县《屠宰厂(场)发展规划》,为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
(一)实行统一配送。
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定点屠宰厂(场),要提高肉品配送能力,在农贸市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肉品销售专柜,对所在镇域范围内鲜肉销售点实行配送,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
(二)完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建设。
根据县域行政区划的调整,我县部分乡镇还未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如孝儿镇、下罗乡、观斗乡),要按生猪定点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场,并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对建立了屠宰场而未进点屠宰的,要加大工作力度,正确引导屠工进点屠宰。
(三)设立乡镇生猪集中点。针对部分乡镇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的可设立屠宰点,如仁义乡、罗渡乡、玉和乡、原宝山乡所在地、杨义乡所在地,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取得屠宰资格证,使其具备自屠自检能力。
(四)建立屠工制。对各乡镇与乡镇所在地较远的村社,设立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试行屠工制度。屠工经商务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具备检验能力后,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制度
(一)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各屠宰场(点)的设立必须符合《珙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并按设立条件申报建设、验收,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各乡镇根据区域,要控制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对不适应当地发展需要的,要及时清理退出。
(二)严格运销管理制。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帐,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三)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检验制度,并由经济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畜牧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各乡镇在配合县级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时,要加强对本乡镇生猪屠宰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职责,强化部门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发办)要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抓好生猪屠宰的场点设置,搞好生猪屠宰的现场监管,指导定点屠宰场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禽点的查处力度,做好本乡镇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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