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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含台港澳侨商合资)合作项目合同、章程审核指南
2008-01-30 10:20  文章来源:珙县经济商务局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中外(含台港澳侨商合资)合作项目合同、章程审核
二、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由合营中方签章);
2、市级及其以上计划或经贸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5、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及各董事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6、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7、合营各方资信证明(银行证明或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世界和知名企业不需资信证明;
8、外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可由其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登记部门或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出具)及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9、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0、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11、中方如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资需提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如由授权代表签署合营文件,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3、从技监部门申领的全国组织机构和代码赋码通知单;
14、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需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15、特殊原因需要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4011140(窗 口)
       431526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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